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在“美团”“淘票票”等平台网购电影票逐渐成为消费者购买电影票的主要方式。然而,生活中消费者时常在购买电影票之后因种种原因无法前往电影院观影。那么,消费者能否将网购的电影票进行退票处理?让我们一起看看网购电影票退票的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吧!
一、相关规定
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2018年9月发布的《关于电影票“退改签”规定的通知》规定:各方制定的“退改签”规定,要简化手续,优化“退改签”流程。
此外,国家广电总局出台的《影院计算机售票软件系统技术规范》也规定,售票软件应具有退票功能,并建立相应退票记录。
综合上述文件可知,消费者有权利对所购买的电影票进行退票。然而,笔者通过在相关平台网购电影票发现,部分影院在“退改签须知”一栏中强调:“本影院暂不支持退票。”根据《猫眼退票改签用户服务协议》的规定,退改签服务仅能适用于支持退改签服务的影院。此外,上述协议还明确不同级别的平台会员的退票权益,例如,V1-V2会员每月仅可退票一次。
上述条款作为格式条款,是否不合理的限制了当事人的权利?如果认为上述格式条款不合理地限制了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当然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7条认定上述条款无效,进而主张自己所享有的“退票权”。
二、司法实践
在一场购票者能否享有“退票权”的司法纠纷中,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认为,电影城与售票网站签订的影票包销协议约定,电影城授权售票网站销售电影票并代为收取售票收入,在售票网站销售的电影票不允许退改签,并对期间产生的产品质量、服务问题承担责任。
电影城单方设置退改签格式合同条款,关闭退票与改签程序,观众被迫同意其“购票后不能再退票与改签”的条款后,方能继续在售票网站上购买电影票, 其行为构成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而限制、排除了观众在合理时间内退票或者改签的合法权益,加重消费者责任、减轻经营者责任,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属于无效条款,因此,电影城拒绝王先生及其他消费者退改电影票的行为违法。
三、结论
消费者在网购电影票之后,当然有权利进行退票。但是,基于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平衡,经营者可以制定相关标准收取一定的退改签费用。例如,可以参考火车票或者飞机票的退改签标准,根据消费者退改签时与开影时间的距离,进行“阶梯式”收取退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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